中国境外投资登记处 (OIRC) 的主要功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登记处 承担以下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 研究制定期货、证券市场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期货、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该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提出建议,建立期货、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期货和证券市场。
- 对境内期货、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纵向管理,对期货、证券市场进行综合监管,对相关证券公司的管理层和负责人实施监管监督。
- 监督国务院指定 OIRC 管理的股票、债券或者证券公司以及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督证券投资债券,批准公司债券上市,并监督国债和公司债券的交易。
- 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证券市场活动,并要求其履行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应职责。
- 监督合约期货的上市、交易和结算,依法对境内机构的境外期货业务进行监管。
- 对期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确保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并以有能力的机构对期货、证券业协会进行监督。
- 监督期货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期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审批合格的基金托管机构,规范托管业务,制定并实施相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办法,指导中国证券期货业协会开展期货证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商业。
- 监督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境外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管理境内期货证券业务在境外设立期货证券机构,监督期货和证券业务的设立。期货、证券公司的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证券机构。
- 监督期货、证券信息的传递,监督期货、证券市场统计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 协助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及其人员从事期货、证券中介业务的资格,对从事期货、证券中介业务的法人公司、律师和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其期货和证券业务活动。
- 对违反有关期货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 依职权管理期货证券业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 履行国务院授权的职责。